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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出台规定抑制变相囤地抬房价行为
房地产工程别跑“马拉松”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1年内必须开工住宅开工到竣工最长不能超5年

  本报讯 (记者李贤 实习生周翼)以往土地出让后却迟迟不开工、已开工的项目几年后又不见竣工的“马拉松”工程将告别津城。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近日出台规定,开发商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必须开工,而开发普通工艺的住宅,一般从开工到竣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样一来,开发商故意拉长建设周期、变相囤积土地、以抬高房价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抑制,同时在建工程因施工造成的长时间环境影响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按照相关规定,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的项目,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包括3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2年;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内(包括8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4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一般分期实施建设,按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相关参照数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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